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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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五倍。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自「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的次一保險單週年日起,每逢各保險單週年日(含保險年齡八十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最長以五年為限,保險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即不負給付「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得擇一申領「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或「罹癌基因檢測服務」。
被保險人如依前項約定申領「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時,本公司在「罹癌基因檢測服務額度」內,由本公司合作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指定條款附件一所列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並將該檢測服務之報告以紙本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予被保險人及其主治醫師。
如前項「罹癌基因檢測服務額度」低於條款附件一所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之服務費用者,被保險人僅得申領「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惟被保險人得以條款附件一所列服務費用之金額另行向與本公司合作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購買「罹癌基因檢測服務」。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提供「罹癌基因檢測服務」,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通知後結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未支領金額」,並於結算後十五日內給付予被保險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於「服務區域」以外之醫院或因以下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之事由,致「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無法提供服務:
(一)被保險人或「醫院」拒絕提供檢體。
(二)被保險人或「醫院」提供錯誤檢體。
(三)被保險人或「醫院」無檢體可提供予「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
(四)被保險人或「醫院」提供之檢體非屬「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認定之有效檢體。
二、被保險人身故或終止「罹癌基因檢測服務」後如有剩餘之餘額。
三、被保險人於接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後如有剩餘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於醫院實際注射或口服「標靶治療藥物」接受「標靶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癌症(重度)標靶藥物治療輔助保險金」。
「癌症(重度)標靶藥物治療輔助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及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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