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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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契約因條款第九條或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終止前,被保險人如已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三倍。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自「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的次一保險單週年日起,每逢各保險單週年日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
前項「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最多以給付五次為限,保險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即不負給付「癌症(重度)追蹤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於醫院實際注射或口服「標靶治療藥物」接受「標靶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重度)標靶藥物治療輔助保險金」。
「癌症(重度)標靶藥物治療輔助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至符合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效力終止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及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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