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疾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20-54歲:10萬-50萬。
55-64歲:1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第2頁,共5頁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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