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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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二、診斷確定日在續保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九條或保單條款第十條所列情形終止前,被保險人如已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在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扣除應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診斷確定日在續保年度:「保險金額」扣除應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 憑證。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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