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傷害而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 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五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 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但被保險人最高續保保險年齡同主契約。 本附約續保時,除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外,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 核可之費率或指示之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被保險人發生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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