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復效日或續保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於投保之保險單年度內初次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於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初次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傷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二、「重大傷病範圍」: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 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 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八十歲。 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契約費率。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已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六條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 證。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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