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傷病」,或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或停效期間未曾罹患「重大傷病」,而於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及以後的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於投保之保險單年度內初次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於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初次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且診斷確定日在續保之保險單年度內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指附加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主契約被保險人。 二、「重大傷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本保險「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續保日或自復效日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 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 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三、「重大傷病範圍」: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一,但排除下列 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五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最高續保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為止。 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調整本附約費率。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已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續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第2頁,共23頁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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