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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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契約條款所約定之「第一類特定傷病」或「第二類特定傷病」時,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類特定傷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二、「第二類特定傷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 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2.癱瘓(重度) | 3.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4.嚴重巴金森氏症 |
| 5.嚴重頭部創傷 | 6.嚴重肌肉失養症 | 7.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8.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 1.癌症(重度) | 2.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3.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4.末期腎病變 |
| 5.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6.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 7.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8.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 9.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10.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1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12.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 13.多發性硬化症 | 14.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 15.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 16.嚴重肝硬化症 |
| 17.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 18.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 19.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20.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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