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項目 | 第1保險單年度 | 第2保險單年度及以後 |
|---|---|---|
|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限1次)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 保險金額的10% |
|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限1次)(註1)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或保險金額,兩者取大 |
| 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或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限1次) | 無 | 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其中一項之給付: (1)保險金額之0.3倍的額度內,提供被保險人指定條款 附件一所列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註2) (2)保險金額的0.3倍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如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 |
| 祝壽保險金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2倍 |
註1: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曾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及「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罹患之癌症若於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者,本公司僅給付「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如保險金額的0.3倍低於條款附件一所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之服務費用者,被保險人僅可申請「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給付「罹癌基因檢測服務」,如有條款第14條第2項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或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通知後結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未支領金額」,詳請參照條款。
1.投保年齡0歲至39歲:最低30萬元,最高500萬元。
2.投保年齡40歲至54歲:最低30萬元,最高200萬元。
3.投保年齡55歲至60歲:最低30萬元,最高1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1條) 第1頁,共11頁 國泰人壽真愛密碼防癌終身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或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 金、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完全失能保 險金) (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或罹癌基因檢測保險金的保險責任始期自第二保險單年度開始)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 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第 4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三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31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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