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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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則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先扣除已領取之生命末期保險金後,給付其餘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生命剩餘一年以內者 ,本公司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但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級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已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則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扣除已 領取生命末期保險金的差額。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時,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
最低保額:10萬元。
最高保額:
14足歲以下:200萬元。
14足歲以上:3,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所列第一級完全殘廢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 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要保人。第 1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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