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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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意外傷害事故若係為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改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意外傷害事故若係為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將改按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按實際「已繳保險費總和」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實際「已繳保險費總和」的二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16 條 條款第 6 頁
第六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期滿後要保人得申請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續保時之保險年齡最高以本契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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