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康健人壽「e路相挺網路投保意外失能扶助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且同一被保險人其「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於保險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惟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本公司始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開始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仍應依約定繼續給付至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剩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現值,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如合併本附約訂立後且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所致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至三項之約定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本附約訂立前所致成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康健人壽e路相挺網路投保意外失能扶助保險附約_保單條款 第4頁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六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 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通知本公司不續約或未交付續保保險費 者,本公司視為要保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續保保險費,應於續保開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視為要保人 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 險金中扣除應繳…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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