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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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前項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屆滿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另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本附約之「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累計最高為一百八十個月。
本公司開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予該被保險人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仍應依第一至三項之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如合併本附約訂立後且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所致失能,符合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至三項之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本附約訂立前所致成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投保年齡 | 3~15歲 | 16~65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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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等級第1~4級 | 職業等級第5~6級 | ||
| 投保金額 | 5千~2萬 | 5千~5萬 | 5千~1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六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 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授權信用卡等自動扣款繳交者,若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 後成功扣款,推定要保人同意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OIF-2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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