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康健人壽「金萬福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疾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三保單年度起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疾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特定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種特定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上述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20年期:40歲至60歲。

繳費80歲滿期:40歲至7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2條) 康健人壽金萬福保險_保單條款 第1頁 樣本 康健人壽金萬福保險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特定疾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102.03.29 (102)康商字第007號函備查 103.05.01 按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逕行修訂 104.08.04 按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逕行修訂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第 3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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