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兩百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一週年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十五次。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受益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尚未領取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本附約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給付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如本附約效力終止,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未達十五次時,本公司以本附約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住院保險金」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住院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且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連續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六日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給付「意外住院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且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連續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給付「意外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自連續住院第三十一日起之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長期住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長期住院保險金」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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