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前項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者,則該次傷害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五條【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 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 意續保費率者,本附約之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日終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 第六條之約定。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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