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意外與特定意外失能給付慰問保險金。
-意外失能安養扶助金給付12次,可選擇一次貼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遭受兩項以上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
第一項「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
第一項「特定意外一至六級失能慰問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初次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一週年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本公司按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下列保險年齡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十二次:
一、保險年齡未超過六十歲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五倍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二、保險年齡達六十一歲起,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受益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尚未領取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以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給付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
如本契約效力終止,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未達十二次時,本公司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意外失能安養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X J1-4 責任。 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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