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續保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約續保期間,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續保年度初次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約續保期間,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單年度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或「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續保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 保險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
| 0歲~15歲 | 60萬元 | 200萬元 |
| 16歲以上 | 3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 動終止。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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