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一次為限 | 1.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每一保險單位按100,000元給付。 2.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每一保險單位按15,000元給付。 |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經醫院診斷確定因罹患癌症必須住院診療時,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1,200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含出、入院當日)。 (同一保單年度限180日)。 |
|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 每次 | 1.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須接受手術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30,000元給付。 2.若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每一保險單位按4,500元給付。 3.前兩項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
|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 每日 | 經醫院診斷確定,並接受癌症住院診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乘以實際在家療養日數給付。(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診療日數為限)。 |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乘以實際門診日數給付。(每一保單年度限90日)。 |
|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給付。 |
|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 每日 |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接受住院診療後出院繼續接受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按600元給付。 |
|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 一次為限 |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元給付。 |
|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 一次為限 | 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義肢者,每一保險單位按100,000元給付。 |
|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 每側一次為限 | 女性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乳癌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每一保險單位按60,000元給付。 |
●投保規定
1.可附加於壽險主約(FS3除外)、千禧一年期定期壽險(CSD)、醫療健康保險主約、永安手術醫療終身保險(HO3)。
2.45歲以下,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限7200元;46歲以上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限24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 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類為惡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為 病理組織切片檢查日)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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