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本公司就其自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之住院日數,依其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普通病房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於得申請「普通病房保險金」之住院期間內經醫生診斷而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普通病房保險金」外,並另依其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於得申請「普通病房保險金」之住院期間內經醫生診斷而住進燒燙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普通病房保險金」外,並另依其投保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乘以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被保險人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醫療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限。
上述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的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 投保對象 | 投保年齡 |
|---|---|
| 本人 | 0~70歲,續保件至75歲 |
| 配偶 | 16~70歲,續保件至75歲 |
| 子女 | 0~25歲 |
(一).最低承保金額:300元。
(二).累計最高承保金額:3000元。
(三).配偶、子女附約保額不得高於主被保險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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