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傷害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特約醫院、特約診所之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二).被保險人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持前款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之診斷書,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且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但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後,始得依前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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