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醫療係免費性質,或已獲全民健康保險補償者,其既得補償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將按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投保金額。(若被保險人不具社會保險身分,或在非社會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就診者,則按給付保險金的65﹪給付)
●投保規定
| 被保險人 | 投保年齡 |
|---|---|
| 本人 | 0~70歲,續保件至75歲 |
| 配偶 | 16~70歲,續保件至75歲 |
| 子女 | 0~25歲 |
| 被保險人 | 最高投保金額 | 最低投保金額 |
|---|---|---|
| 本人 | 20萬 | 3萬 |
| 配偶 | 20萬 | 3萬 |
| 子女 (各子女附約,保額須一致) | 3萬 | 3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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