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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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10%扣除已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本款第五目所稱之「癌症(重度)」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下列第一至第七目情形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末期腎病變。
4.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本款第三目所稱之「癌症(輕度)」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下列第一至第四目情形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1.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3.癌症(輕度)。
4.癱瘓(輕度)。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5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或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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