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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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90歲之保單年度末以前,因疾病或遭受傷害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特約醫院、特約診所之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之總額。
前項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後,始得依第一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含)以上「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負「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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