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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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公司依前述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7項重大疾病:
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5.癌症
6.癱瘓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15項特定傷病
1.心臟瓣膜手術
2.主動脈手術
3.昏迷
4.帕金森氏症
5.重大燒燙傷
6.良性腦腫瘤
7.嚴重頭部創傷
8.再生不良性貧血
9.脊髓灰質炎
10.猛暴性肝炎
11.系統紅斑性狼瘡
12.慢性肝病變
13.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症
14.運動神經元疾病
15.多發性硬化症
最低保額:10萬
最高保額:
| 標準體 | 300萬 |
|---|---|
| 次標準體 | 100萬 |
累計本公司其他重大疾病保險及特定傷病保險,最高保額為5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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