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附約條款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

第一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65%給付,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第 2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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