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遠雄人壽「真心呵護防癌保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

(2)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3)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載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

(2)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3)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師依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非前項所述之癌症者,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應扣除前項已申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契約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不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出、入院當日,不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數),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天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每次領取口服化療藥物,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並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條款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未住院而在醫院門診時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FY 6-4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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