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僅限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保險「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險單條款附表五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保險單條款附表六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五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前述「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者,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5%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含)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5%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5%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1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含)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1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10%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時(但若為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則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含)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時(但若為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則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1. 保險金額。
2.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1. 保險金額。
2.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但若為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則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100%精選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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