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下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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