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重大疾病保險金」。
1.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20足歲~54歲 | 50萬元 |
| 55歲以上 | 10萬元 |
3.累計本公司【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險種,最高投保金額為500萬元。
4.累計本公司【重大疾病+特定傷病+重大傷病】險種,最高投保金額為1,200萬元。
5.累計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之重大疾病險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 給付其餘額。 第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CO1-4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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