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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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區域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區域醫院之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四).「重大傷病」係指經醫院醫生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五).「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保險單條款附表),但排除下列項目:
1.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2.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3.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4.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5.職業病。
6.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7.外皮之先天畸形。
8.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於本附約訂立後如有變動,則以本附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準。
(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執行的保險人。
(七).「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八).「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附約(不含主契約、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日所屬之保單年度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時,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含)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方案一:30萬元。
(二).方案二:6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五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六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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