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四).「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罹患癌症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五).「住院日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六).「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七).「安寧病房」:係指依保險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布適用之「安寧住院療護病房設置參考規範」所設置之病房。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二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前項與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之保險金給付約定者,本公司僅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安寧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或化學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接受放射線及化學治療或接受一次以上之治療,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接受口服化療藥物治療,每天不論服用幾次或每次不論領取幾天份之藥物量,僅以一次計算。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並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十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後在醫院門診接受癌症治療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二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並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十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十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兩側乳房均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依前項約定每側分別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而入住安寧病房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三倍乘以入住安寧病房之「住院日數」給付「安寧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前項與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之保險金給付約定者,本公司僅依前項約定給付「安寧病房日額保險金」。
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住院日額」之三千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累計總給付金額超過約定之三千倍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至三千倍止,超過部分不予理賠。
(一).方案一:1,000元。
(二).方案二:2,000元。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