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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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新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之兩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新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或續保各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新契約與續保),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新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之兩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新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或續保各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新契約與續保),給付「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新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之兩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新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或續保各保單年度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五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若該次續保之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超過八十四歲,本公 司不予續保。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 起自動終止。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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