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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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經過保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經過保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經過保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經過保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萬元之生存保險金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並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後相加所得之總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35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1.35倍並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後相加所得之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 保險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
|---|---|---|
| 0歲~13歲 | 10萬元 | 25萬元 |
| 14歲 | 24萬元 | |
| 15歲~未滿15足歲 | 52萬元 | |
| 15足歲以上 | 6,0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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