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遠雄人壽「美滿好勢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1.嚴重阿茲海默症。2.嚴重巴金森氏症。3.嚴重頭部創傷。4.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5)深度昏迷。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一週年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按診斷確定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的十二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之總和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十五次,不受本契約終止之限制。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受益人得申請將尚未領取之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以預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給付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之責任。

本契約如有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或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致契約終止之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尚未領取之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以預定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 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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