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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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的一百五十倍。
二、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的一百五十倍。
二、全殘診斷確定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
三、全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十五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二、二十年期:「累積已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者,本公司按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且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兩倍金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的日數」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本公司給付條款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其合計最高金額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十五年期:住院日額之九百倍。
二、二十年期:住院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條款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達前述限額時,要保人仍得繼續繳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惟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條款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3條)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滙豐人壽新好醫靠日額醫療養老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全殘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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