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時,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將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豁免本契約爾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而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
1.被保險人於未滿15足歲前身故/完全殘廢:以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退還於要保人/以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2.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但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完全殘廢: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3.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完全殘廢: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已給付之「特定傷病保險金」(不含因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所給付)後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已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含)內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所得之金額;繳費期滿後則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或「已繳保險費總額」二者較高者,扣除已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不含因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所給付)後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0歲至50歲。
20年期:0歲至4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6條) 第1頁,共21頁 PDA 10205 樣 張 其他事項: (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其中癌症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3)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4)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5)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8838 (6) 傳真:(02)2757-2888 (7) 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manulife.com.tw第 3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第8頁,共21頁 PDA 10205 樣 張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傷害或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 十三條及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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