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依「保險金額」、「診斷確定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及「診斷確定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
三、身故/完全殘廢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15足歲前身故: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後身故/完全殘廢: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開所繳保險費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完全殘廢止,按年利率2.25%複利計算之利息。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30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依「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已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含)內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所得之金額;繳費期滿後則係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保單條款。
最低保額:40萬元。
最高保額: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4條) 第1頁,共11頁 NDB 10204 樣 張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2)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8838 (5) 傳真:(02)2757-2888 (6) 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manulife.com.tw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第8頁,共11頁 NDB 10204 樣 張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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