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低侵襲性癌症(如下表):
| 1.第一期前列腺癌 | 5.卵巢邊緣性癌症 | 9.原位癌 |
| 2.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 6.在TNM分期系統為T1N0M0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 10.第一期乳癌 |
| 3.第一期膀胱癌 | 7.在RAI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11.第一期子宮頸癌 |
| 4.在Duke分期系統為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 8.第一期何杰金病 |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年度為準,依下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1)第一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2)第二保單年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3)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先罹患「侵襲性癌症」後再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僅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之責。
本契約依第一項第三款給付保險金後,即不適用保單條款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且本公司不再負保單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五次為限。本公司給付第五次「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1)被保險人於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2)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保險期間屆滿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且為「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特定癌症(如下表,但不包含前表所列之低侵襲性癌症):
| 分類項目(國際分類號碼) | 分類項目(國際分類號碼) | 分類項目(國際分類號碼) |
|---|---|---|
| 食道惡性腫瘤(150) |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155) |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162) |
| 胃惡性腫瘤(151) | 胰惡性腫瘤(157) | 子宮頸惡性腫瘤(180)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且為「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罹患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外,另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五次為限。本公司給付第五次「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以申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給付「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1)被保險人於給付「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2)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保險期間屆滿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時未曾申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累積所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申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而身故者,本公司按「累積所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被保險人身故若發生於繳費期間內,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且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1)被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樣 本 FCT-1 宏泰人壽泰安康防癌保本保險 (不分紅保單)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罹患癌症 生活扶助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罹患特定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滿期 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之健康保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之健康保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一、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二、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免費申訴電話:0800-068-268 傳真:02-2716-688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hontai.com.tw 四、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四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 第二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九條約定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8 條 條款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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