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侵襲性癌症」且為「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樣 本 FCA - 1 / 4 宏泰人壽真健康一年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等待期間: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免費申訴電話:0800-068-268 傳真:02-2716-688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hontai.com.tw 備查文號:107年1月29日 宏壽傳字第1060001152號 修訂文號:107年4月27日 依107.4.9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0701號令修正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八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 前項若有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其續保保險費之交付,以年繳為限;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 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為基礎,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且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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