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於給付本項保險金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二、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被保險人於當年度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按其殘廢程度依下表所列計算給付「完全殘廢/二至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其給付期限按十年與本契約約定應繳付但尚未到期之繳費年期兩者取其大者。
| 殘廢程度 | 給付金額 |
|---|---|
| 完全殘廢 | 保險金額的15% |
| 二級殘廢 | 保險金額的13.5% |
| 三級殘廢 | 保險金額的12%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二至三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二至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完全殘廢/二至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及「二至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約定情形者,本公司僅就「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約定負給付責任,且給付期限不再重行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10年期 | 15足歲至60歲 |
|---|---|
| 15年期 | |
| 20年期 | |
| 25年期 | 15足歲至55歲 |
| 30年期 | 15足歲至50歲 |
最低保額:50萬。
累積最高保額:12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或二至六級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XTG1040804 6/13 商品代號:XTG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或二至六級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至三級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 第十五 條及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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