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富邦人壽「詠愛(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經受益人申請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提供生命禮葬服務。特約機構提供生命禮葬服務完畢,並經受益人於「生命禮葬服務完成確認書」簽名確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並改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二、本契約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異動條款所列生命禮葬服務之禮儀服務內容,但異動後之禮儀服務內容不得低於訂約時條款所列之禮儀服務內容表所載之規格,本公司於異動前述內容時,應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公告更新之內容。前述禮儀服務之異動,若特約機構於實際提供時,未達條款附表所載之規格者,就該未達規格之異動項目,本公司應以特約機構所訂關於條款附表應給付內容與實際給付內容間之價格差額以現金補足,再按此差額的10%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發生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特約機構通知此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期間,如為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且被保險人於此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伍仟元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生命禮葬服務之保險金額,應併入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

本公司不受理將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折換為現金給付之申請。

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受益人得於被保險人臨終時向本公司申請條款附表禮儀服務內容表之「臨終諮詢」服務,除本契約當時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外,本公司應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先行提供「臨終諮詢」服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二、本契約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五、特約機構發生條款約定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適用方案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方案四方案五方案六方案七
保險金額21萬元127.4萬元116.2萬元66.9萬元62.4萬元64.7萬元60.2萬元
適用方案方案八方案九方案十方案十一累計總限額: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限投保一件 「富邦人壽長安寶(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XLN)」 或「富邦人壽詠愛(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XMB)」。
保險金額58.3萬元54.3萬元39.3萬元3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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