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經受益人申請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提供生命禮葬服務。特約機構提供生命禮葬服務完畢,並經受益人於「生命禮葬服務完成確認書」簽名確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並改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二、本契約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異動條款所列生命禮葬服務之禮儀服務內容,但異動後之禮儀服務內容不得低於訂約時條款所列之禮儀服務內容表所載之規格,本公司於異動前述內容時,應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公告更新之內容。前述禮儀服務之異動,若特約機構於實際提供時,未達條款附表所載之規格者,就該未達規格之異動項目,本公司應以特約機構所訂關於條款附表應給付內容與實際給付內容間之價格差額以現金補足,再按此差額的10%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發生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特約機構通知此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特約機構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期間,如為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且被保險人於此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伍仟元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生命禮葬服務之保險金額,應併入喪葬費用保險金計算。
本公司不受理將生命禮葬服務方案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折換為現金給付之申請。
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受益人得於被保險人臨終時向本公司申請條款附表禮儀服務內容表之「臨終諮詢」服務,除本契約當時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外,本公司應通知特約機構對被保險人先行提供「臨終諮詢」服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二、本契約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減少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五、特約機構發生條款約定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適用方案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方案四 | 方案五 | 方案六 | 方案七 |
|---|---|---|---|---|---|---|---|
| 保險金額 | 21萬元 | 127.4萬元 | 116.2萬元 | 66.9萬元 | 62.4萬元 | 64.7萬元 | 60.2萬元 |
| 適用方案 | 方案八 | 方案九 | 方案十 | 方案十一 | 累計總限額: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限投保一件 「富邦人壽長安寶(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XLN)」 或「富邦人壽詠愛(實物給付型)終身壽險(XMB)」。 | ||
| 保險金額 | 58.3萬元 | 54.3萬元 | 39.3萬元 | 37.3萬元 |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