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條款附表一所列之金額,乘上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脫臼而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者,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記載的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但同一次傷害最高給付治療日數為十四天,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承保,但未以此身份接受治療者,則本公司按第一項計算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七 十五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 條款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則「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限額提高為「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
1.主契約被保險人:0歲~70歲。
2.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0歲~70歲。
3.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0歲~20歲。
| TMR | 最低保額 | 0歲~70歲 | 3萬元 | 3萬元 | |
|---|---|---|---|---|---|
|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 | 0歲~70歲 | 20萬元,且不高於ADG保額之10% | 20萬元,且不高於主約保額之10% | 20萬元,且不高於ADG保額之10% | |
| 其他累計限額規定 | 15足歲以上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累計最高總保額為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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