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富邦人壽「富滿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

1.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條款附表一)。

2.扣除要保人依條款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扣除要保人依條款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約定之分期年金給付方式,給付依條款第八條計算所得之分期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其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分期年金「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投保規定

最低保險費保險費:保險費≧10萬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險費:保險費≦6,000萬元。

1.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年齡: 第6保單週年屆滿後任一特定日, 且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 。

2.被保險人投保年齡65歲(含)以上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1.可約定為10年或15年 。

2.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已超過保險年齡95歲之保單週年日,保證期間僅能約定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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