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

富邦人壽「金采富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就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保險費總和取其大者返還,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按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依下列約定給付年金:

1、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依條款第八條計算所得之一次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約定之分期年金給付方式,給付依條款第八條計算所得之分期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其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分期年金「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投保規定

保險費最低彈性繳首期—保險費≧10萬元
續期—保險費≧1萬元
分期繳年繳—保險費≧12萬元季繳—保險費≧3萬元
半年繳—保險費≧6萬元月繳—保險費≧1萬元
最高累計所繳保險費≦6,000萬元

1.年金給付開始日:第6保單年度屆滿後任一特定日,且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

2.被保險人投保年齡65歲(含)以上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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