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應按要保人選擇之年金給付方式,依下列約定給付年金:
1、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依條款計算所得之一次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約定之分期年金給付方式,給付依條款計算所得之分期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其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10歲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分期年金「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保險費 | 最低 | 保險費>=1.5萬美元 |
|---|---|---|
| 最高 | 累計所繳保險費300萬美元 |
1.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年齡:第6保單週年屆滿後任一特定日,且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
2.被保險人投保年齡65歲(含)以上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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