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 本公司返還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自年金給付開始日起仍生存者,至其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110歲為止,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5000元時,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收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6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0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65歲(含)以上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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