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本人及配偶:0歲~65歲,得續保至70歲
子女:0歲~23歲,得續保至23歲
| - | 最低 | 最高 |
|---|---|---|
| ADC(以萬元為單位) | 10萬元 | 0歲~未滿15足歲:200萬,且不得超過附約換算倍數10倍 15足歲(含)~65歲:1,000萬,且不得超過附約換算倍數10倍 |
| MRB | 3萬元 | 2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
| HIB | 300元 | 2,000元(以百元為單位) |
累計總限額:
(1)15足歲(含)以上,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傷害險」 (含眷屬附加部份),累計最高保額為2,000萬。
(2)15足歲以上,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含眷屬附加部份),累計最高保額為30萬。
(3)同一被保險人投保「主約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附約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其醫療日額累計最高為5,000元,且含同業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日額最高為7,000元。
(1) ADC得單獨投保且附加於主契約,但不得附加於傷害險主約
(2) MRB、HIB不得單獨投保,須與ADC同時投保
(3)同一被保險人,限投保一份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含本公司與同業)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RAD1060101 3/3 商品代號:RAD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不保事項】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RAD1060101 2/3 商品代號:RAD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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