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臺幣(元)
| 保險範圍 | 計劃1 | 計劃2 | 計劃3 | 計劃4 | 計劃5 | |
|---|---|---|---|---|---|---|
| 1 | 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同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 | 10萬 | 10萬 | 15萬 | 15萬 | 15萬 |
| 2 | 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型) (註4) | 1萬 | 3萬 | 5萬 | 8萬 | 10萬 |
| 3 | 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型) (註5) | 1萬 | 3萬 | 5萬 | 8萬 | 10萬 |
註4:
(1)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的75%按條款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3)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已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之部分,不得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5:
(1)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但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前述限額時,其超過之部分得併入條款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中計算。
(2)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3)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治療,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的75%按條款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4)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已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之部分,不得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累計保額/計劃別 | 計劃1 (QMR1) | 計劃2 (QMR2) | 計劃3 (QMR3) | 計劃4 (QMR4) | 計劃5 (QMR5) | |
|---|---|---|---|---|---|---|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 1萬 | 3萬 | 5萬 | 8萬 | 10萬 | |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 1萬 | 3萬 | 5萬 | 8萬 | 10萬 | |
| 其他累計 限額規定 | 職業類別限制 | 1~6類 | 限1~4類 | 限1~3類 | ||
| 累計總限額 | 1.依計劃別對應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度計入意外 傷害醫療保額。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累計最高總保額為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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