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富邦人壽「十全如意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保險範圍計劃1計劃2計劃3計劃4計劃5
1意外傷害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保險金 同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10萬10萬15萬15萬15萬
2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型) (註4)1萬3萬5萬8萬10萬
3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型) (註5)1萬3萬5萬8萬10萬

註4:

(1)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的75%按條款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3)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實際醫療費用,已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之部分,不得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5:

(1)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但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前述限額時,其超過之部分得併入條款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中計算。

(2)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海外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當地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且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投保計劃別依「上表2」約定之「每次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

(3)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治療,致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的75%按條款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4)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所發生之實際住院醫療費用,已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之部分,不得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投保規定

累計保額/計劃別計劃1 (QMR1)計劃2 (QMR2)計劃3 (QMR3)計劃4 (QMR4)計劃5 (QMR5)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1萬3萬5萬8萬10萬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1萬3萬5萬8萬10萬
其他累計 限額規定職業類別限制1~6類限1~4類限1~3類
累計總限額1.依計劃別對應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度計入意外 傷害醫療保額。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累計最高總保額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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